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人员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吗?

作者: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搜狐

近期,有多家事业单位咨询能否向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发放加班工资问题。他们的共同点在于:均为由财政拨款的公益事业单位。单位部分人员具有事业单位编制,部分人员无事业单位编制,全部人员均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笔者查询了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得出如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3]13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4]3号);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待遇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川人工[1995]10号);

9、《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二、无编制人员加班后,事业单位依法应当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见,事业单位与无编制人员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如果事业单位安排无编制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在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依法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加班工资问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因贵单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故对在编人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不适用于贵单位在编人员。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4]3号)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规章、规定以及人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处理。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而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相似的,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处理。虽然加班工资明显属于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但因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待遇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故对在编人员加班工资问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四、如果贵单位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不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则不能向有编制人员发放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并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待遇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川人工[1995]10号)规定:“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于需要完成紧急任务加班加点的,应及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实行发加班工资的办法。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可参照国家对企业加班加点的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加点工资。”据此,如果贵单位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不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则贵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需要完成紧急任务加班加点的,应及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实行发加班工资的办法,不能向有编制人员发放加班工资。

当然,如果贵单位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可以向有编制人员发放加班工资。

五、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不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绩效工资或加班补助的形式解决解决加班费用问题。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规定:“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故此,要解决加班、值班问题,可在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支付加班、值班的绩效工资或补贴。据了解,通过绩效工资和补助的方式解决加班、值班费问题,也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但是,计算方式上不能按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计算,否则,就等于是变相发放加班费。

综上,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无编制人员加班后,事业单位依法应当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加班工资问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不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向有编制人员发放加班工资,但可以通过绩效工资或加班补助的形式解决解决加班费用问题。

本周热门

[苏力]:法律人思维?

作者:苏力,石河子大...

违反计划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文 /汪正楼 近年来...

论用工者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用工者责任之确立...

话题

相关阅读

热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