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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有关于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之一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规定。具体实操是如何运用的呢?是否如规定那样“客观”?等等问题,在实操中争议颇大,判断标准甚至不那么“客观”。
小编尝试通过规定层面和案例层面,汇总实操中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与否的标准或者尺度。借此文章,分享给大家参考,希望在实操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可以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一)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
问: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二)用人单位分公司被注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劳动者在分公司担任经理职务的客观情况确实已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注销广州分公司的原因,并不影响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
支持案例:(2016)沪01民终8979号
(三)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租赁的办公场地到期,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述因经营状况不佳,租赁的办公场地亦于2021年8月30日到期,遂决定终止用人单位沈阳分公司的业务,且用人单位通知了包括劳动者本人在内的其他所有当地员工暂停工作。属于双方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支持案例: (2022)辽01民终15611号
(四)用人单位内部门整体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财务资产部整体搬迁至长沙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未能就此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支持案例:(2022)湘06民终3035号
(五)特殊行业遇到特殊政策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系教育咨询类机构,因受“新冠”疫情及“双减政策”影响,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双减政策是国家为了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减少学生作业负担以及校外辅导负担而做出的相关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属于培训机构无法预见的因素,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的业务量随之发生变化、培训内容亦发生变化)
支持案例: (2022)京0106民初2286号、(2022)粤0303民初2585号
二、无法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一)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该意见认为: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审理时应注意考察同一时期、相同地区、相同性质的其他用人单位是否能够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若仅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支持文件:《2020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企业内部的职能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院认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是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形。此客观情况的发生将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会致使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用人单位在其《关于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架构调整的通知》中明确是因公司基建工作已经结束,总务部的职能需要作出调整。该通知中所述情形显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支持案例: (2016)苏民再26号、 (2012)一中民再终字第04287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公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五
(三)用人单位经营持续亏损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现用人单位以公司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支持案例:(2022)京02民终13693号
(四)用人单位内部组织架构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院认为:“客观情况”的界定一般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即并非由企业主观方面原因所造成,否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之范畴。本案中,用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系谋求企业优化发展为目的的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归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于法于理相悖,依法不应支持。
支持案例:(2022)苏05民终9806、9871号
(五)业务线外包给第三方,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通常指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或者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显示,用人单位系基于降本提效,配合2019年途家房源增长目标,全面提升审核效率,基于整个市场发展的形势而选择将劳动者所在部门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此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支持案例:(2019)京0113民初27975号
三、总结与建议
因法律规定层面并无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详细的规定,所以实操中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还是比较“主观”,也是比较难的,并没有统一的,甚至固定的答案供大家参考。结合上述案例的观点分享,也并不代表同样的情形会有同样的认定。因个案细节不同,法院平衡的利益亦不同,结果并不一定是相同的。在这里只是为大家简单刘而去实操中的认定,让小伙伴们感受一下认定尺度,以便给自身工作带来一点启发或者帮助。
建议用人单位若采取该解除方式,需要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证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非内部自身主观因素,更非针对劳动者个人,而是整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内部。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尽到协商变更的义务,否则即使第一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过了,未经协商变更的磋商义务,也难逃违法解除的风险。
正如2020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所述:在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成立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同时还要审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向劳动者履行了必要的协商程序、是否提前将合同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在办案中要注意审查用人单位提交的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证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证据材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协商程序或通知程序,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成立,仍然应当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