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与子公司、母公司签劳动合同,第三次可否要求签无固定期?

作者:黄维升律师 / 来源:腾讯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期满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些公司安排劳动者在关联公司工作调动,并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否可以连续计算,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时,请求公司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广东、浙江、吉林、山东等部分地区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釆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因此,如果劳动者是在北京、广东、浙江、吉林、山东等地区工作,或者其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在这些地区,其被用人单位安排先与子公司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又与用人单位(即母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的,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准备续订第三份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部分列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37、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釆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文号: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文号:深中法发〔2015〕13号)

一百〇五、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1)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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