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8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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